检索

首页  |  图片新闻  |  检察动态  |  举报须知  |  执法办案  |  队伍建设  |  检察文化  |  廉政建设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权利告知
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书
时间:2020-09-15 15:51: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申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已经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存在风险,为了帮助您了解有关申诉权利与申诉风险,慎重对待您提出的申诉,本院特将您可能会遇到的以下情形告知,请予注意:

一、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诉时未提供以下材料,不予受理:

1.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载明申诉理由和依据的申诉书;

3.原决定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4.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做出过处理的,还需提供相应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如果申诉材料不齐全,经人民检察院通知,补充完备后方予以受理审查。

申诉人应在申诉材料中写明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否则案件将无法得到及时答复。

申诉人应如实提供申诉材料及相关证据,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原处理决定并非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外的人提出申诉的。

二、不予撤销或改变原检察处理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才予撤销或改变原检察处理决定;不具有下列情形,不予撤销或改变:

1.有新的证据足以改变原处理决定的;

2.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3.原处理决定采信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4.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5.侦查、检察人员在办理该案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诉不影响原检察决定的执行。

2.申诉人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3.申诉人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理性地表达申诉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

4.如有其他事项需要了解,请向本院查询。

举报须知   >>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途径
·信访规定
执法办案   >>
·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
·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第四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队伍建设   >>
·最高检党组会研究部署进...
·最高检:科学研判检察业...
·最高检:一体推进“不敢...
·最高检:为党的法治事业...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
·最高检:三个“一体抓”...
·最高检:永葆自我革命精...
·最高检印发相对薄弱基层...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