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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规定
时间:2020-06-28 18:29: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 

  (一)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1-2项中“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还包括: 

  (1)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6、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检察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   

  1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2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5)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7)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决定、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部门 

  国家赔偿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受理。 

  四、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检察院请求国家赔偿的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须提交的材料(以下材料均须使用A4纸) 

  (一)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 

  (二)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四)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五)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六)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确切的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七)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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