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县直部门决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经济分类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 “三公”经费等相关信息统计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 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 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政府采购情况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其主要职能有:
(1)刑事案件侦查权。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决定逮捕的权力。
(3)公诉权。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对提起公诉或者抗诉的案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支持抗诉等。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侦查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案件中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5)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作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这一职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是否合法、正确、严肃实行监督的权力;二是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7)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权力,包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权力。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7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内设机构16个,无外设机构,根据上级机关要求新增加未检科、信息中心、技术科、政策研究室。年末编制人数44人,退休20人。其中,行政编制39人,事业编制5人;年末在职人员71人,退休20人;遗属人员3人;在编实有车辆16辆。
第二部分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阳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总计1283.87万元,支出总计1343.41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入增加175.625万元,增加15.85%,支出增加206.12万元,增加18.12%,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长。
二、关于阳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阳原县人民检察院决算总收入1283.8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83.87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三、关于阳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1343.4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48.49万元,占总支出的78.05%;项目支出294.92万元,占总支出的21.95%;
(一)基本支出情况。2017年用于保障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048.49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749.5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1.48%;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26.4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1.59%;退休人员工资、遗属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72.5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6.91%。
(二)项目支出情况。2017年用于保障阳原县人民检察院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94.92万元。
四、关于阳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决算1283.87万元,与2017年年初预算数(1183.87万元)相比增加100万元,增长8.44%,主要原因:2017年预算执行过程中人员工资增长。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总决算1314.91万元,与2017年年初总预算数(1183.87万元)相比增加131.04万元,增长11.06%,主要原因:2017年预算执行过程中,人员工资增长,追加了部分项目。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决算1283.87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1074.42万元)相比增加209.45万元,增长19.49%,主要原因:2017年人员工资增长。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总决算1314.91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1137.29万元)相比增加177.62万元,增长15.62%,。主要原因:人员工资增长,追加了部分项目。
五、关于阳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 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10.1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7.11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3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7年阳原县人民检察院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实际发生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6年决算相比减少100%。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7年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未购置公务用车,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11万元,比2016年决算减少3.11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务活动合并用车。
(三)公务接待费
2017年阳原县人民检察院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44批次,211人,接待费开支3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6年决算增加0.55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其他检察院人员指导工作、交流学习及办理案件产生的费用。
六、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3、“三公”经费决算数:指省级各部门(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含上年结转结余和当年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
七、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7年阳原县人民检察院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97.76万元,比2016年减少34.74万元。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19.3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19.3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阳原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1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八)基本支出: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基本建设支出:指由本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不包括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由各级非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备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其他交通费用: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出租车费用、公务交通补贴等。
(十四)公务用车购置: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五)其他交通工具购置:指单位公务用车外的其他各类交通工具(如船舶、飞机)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