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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含附件)
时间:2018-03-12 18:39: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目录

 

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1、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2、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3、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4、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5、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6、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表

7、部门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8、部门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9、部门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二、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有关事项的说明

1、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

2、部门预算总体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

3、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4、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5、绩效预算信息情况

6、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7、国有资产信息情况

8、名词解释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有关事项的说明

 

目 录

 

1、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

2、部门预算总体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

3、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4、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5、绩效预算信息情况

6、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7、国有资产信息情况

8、名词解释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其主要职能有:

1)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决定逮捕的权力。

2)公诉权。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对提起公诉或者抗诉的案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支持抗诉等。

3)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侦查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案件中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4)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作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

5)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这一职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是否合法、正确、严肃实行监督的权力;二是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6)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权力,包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权力。

二、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规格

经费保障形式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行政

副处级

财政拨款

 


2、部门预算总体安排情况及增减变化

本部门2018年预算总收入1488.75万元,比上年增加44%。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88.7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经营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2018年预算总支出1488.75万元,比上年增加44%。其中:人员经费1106.63万元,日常公用经费138.59万元,项目支出243.53万元。

 

3、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指核定的日常公用经费)预算138.59元  ,其中:办公及印刷费30.78元、邮电费4.45元、差旅费2万元,福利费6.46万元,日常维修费11.3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10.8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11.77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万元,劳务费39.6万元,其他费用 12.43万元。

 

4、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8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1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运行费9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3万元,与上年持平。      

 

5、绩效预算信息情况

一、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粘贴本部门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151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单位:万元

职责活动

年度预算数

内容描述

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

评价标准

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1、查办职务犯罪

 

组织指挥或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分析全县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承办检察院反贪反渎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请示;研究制定全县反贪反渎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指导全县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县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完成指挥或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高案件起诉率、判决率;完成追逃、追赃任务,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立案有罪判决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案件起诉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2、预防职务犯罪

 

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

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举办联合预防专项行动次数完成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举办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次数完成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次数完成率

100%

85%X<100%

75%X<85%

76%以下

二、检察监督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1、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提高批捕、批准立案、批延准确率。

侦查监督完成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2、公诉和审判监督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

提起公诉完成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公诉案件审结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出庭意见采纳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3、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有效实施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检察建议采纳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4、刑事执行监督

 

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保障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不当情形纠正情况

完全纠正

基本纠正

部分纠正

不能纠正

派驻监所检察室建设完成情况

完全完成

基本完成

部分完成

不能完成

  5、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办理并指导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完成移交未成年人案件侦查监督任务,有效实施未成年人人案件审判监督,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监督完成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出庭意见采纳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公诉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6、司法辅助

 

保障办案安全、负责全县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完成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三、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组织和指导全县控申部门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1、涉检信访办理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涉检信访案件办结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2、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举报线索处置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息诉罢访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国家赔偿案件办结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四、检察事务管理

243.53

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1、综合业务管理

178.53

确定全县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组织指导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检务保障。

各项检察综合业务管理用检各保障工作完成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2、综合事务管理

65.00

机关文书档案印信管理和保密,机关人事、离退休人员服务,财务、基建、后勤服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确保机关工作有效运转

综合事务保障情况

完全保障

基本保障

部分保障

不能保障

五、纪检监察

 

落实本院机关反腐建设工作及纪检监督工作

确保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对上级纪检部门、上级院下达的各项监督工作落实到位。

 

 

 

 

 

  1、党风廉政建设

 

落实上级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决定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廉洁、清正的检察机关。

工作完成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2、纪检监督工作

 

监督落实上级关于检察工作的有关决定,保证检察人员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对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履部门的检察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院决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上级院工作考评要要求全面何做好各项纪检、监察工作

工作完成率

100%

85%X<100%

75%X<85%

75%以下

二、总体绩效目标

 

1、 侦查监督  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2、 公诉和审判监督  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提高批捕、批准立案、批延准确率。

3、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有效实施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4、 刑事执行监督  保障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5、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完成移交未成年人案件侦查监督任务,有效实施未成年人人案件审判监督,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6、 司法辅助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7、 涉检信访办理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8、 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9、 综合业务管理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检务保障。

10、 综合事务管理  确保机关工作有效运转

11、 党风廉政建设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廉洁、清正的检察机关。

12、 纪检监督工作  按照上级院工作考评要要求全面何做好各项纪检、监察工作

 

6、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11万元,其中:日常公用经费政府采购预算安排11万元,项目支出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

日常公用经费政府采购明细:

单位名称(项目名称)

项目资金性质

采购物品目录序号、物品名称

单位

单价

数量

总计

总计

 

 

 

 

 

11.00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11.00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11.00

(10)办公设备购置费

日常公用

[A06]家具用具

0.08

100

8.00

   1)燃料费

日常公用

[A1601]石油制品

0.60

5

3.00

 

7、国有资产信息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占用情况:固定资产总额1776.13万元。其中:1、房屋占有数量(平方米)3599,价值810.33 万元;2、车辆占有数量 16 辆   ,价值 218.58  万元;3、单价20万元以上设备价值 0 万元;4、其他固定资产价值 747.22  万元。

 2018年拟购置固定资产预算安排8万元。

 

8、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是指部门的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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